一、本市籍以外之居民使用費照前項標準加一倍收費。
二、本市市民認定如下:
(一)往生時已設籍或有居住本市連續1年以上。
(二)使用者(亡者)未設籍本市,但其配偶或三等親之血親親屬現設籍本市連續1年以上。
(三)使用者(亡者)曾設籍本市連續達20年以上,因故戶籍遷出本市,持有戶籍文件足以證明者。
三、優惠辦法:
(一)本市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納骨堂或多元葬法得免收使用規費:
1.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現役警察因公死亡者。
2.縣(市)政府列冊之第1、2、3款低收入戶。
3.無人認領之屍體。
4.因特殊情形,經本所專案核准者。
5.本市轄區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往生得免費使用小靈堂。
以上免費使用納骨堂者以八德公墓納骨堂各樓之最高層或由管理人員安排之塔位為限;多元葬法由管 理人員安排位置。
(二)本市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減收至1/2:
1.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救助機構之院民(童)死亡者。
2.因特殊情形,經本所專案核准者。
(三)凡往生時已設籍在八德或九老爺公墓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或往生前曾設籍在公墓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20年以上之里民,使用該里轄區公墓及納骨堂,使用規費比照前項標準優惠1/2收費。
(四)本市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使用規費得比照前項收費標準減收至1/3:
1.凡設籍在納骨堂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使用該里轄區納骨堂內祖先牌位,使用規費 比照前項標準優惠1/3收費。
2.凡往生時已設籍在殯儀館所在里轄區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之里民往生,使用該里轄區殯儀館,使用規費優惠1/3。
3.本市轄區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往生得免費使用小靈堂,如使用其他靈堂禮廳,使用規費優惠1/3。
|